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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坪县纪委监委关于五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
[来源:县纪委监委 | 作者: | 日期:2025年12月10日 | 浏览 次]

为巩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,推动作风建设常态长效,现将我县查处的五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。

一、曙坪镇中坝村党支部党员张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。2023年7月,张艳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,经检测,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4mg/100ml。同时还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受到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。2025年3月5日,张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
二、曙坪镇兴隆村党支部党员廖清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。2023年5月,廖清玉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,经检测,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mg/100ml。同时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、机动车未按规定注册登记、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,受到罚款1940元的行政处罚。2025年3月5日,廖清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
三、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干部陈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。2024年6月,陈稳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,经检测,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.8mg/100ml,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。2025年5月22日,陈稳受到政务记过处分。

四、曙坪镇马镇村党支部党员鲁新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。2022年9月,鲁新平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,经检测,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.57mg/100ml,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。2025年6月19日,鲁新平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。

五、曙坪镇政府干部于延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。2024年10月,于延明饮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,经检测,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.3mg/100ml,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。2025年11月13日,于延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全县广大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、汲取教训,深刻认识酒驾醉驾违纪违法的严重危害,时刻保持敬畏之心,严格自我约束,守牢底线红线,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。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监督,组织学习党纪法规和典型案例通报,经常性开展谈话提醒,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、存戒惧、守底线,自觉抵制酒驾醉驾,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。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,对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,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;要加强风腐同查,既查酒驾醉驾问题,还要深挖背后的违规吃喝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以及说情打招呼、站台背书等问题;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,对典型问题,发现一起、通报一起,持续释放全面从严、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,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作风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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